青海省質量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青海省質量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QINGHAI QUALITY CONTROL ASSOIATION,縮寫QQC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全省工業、交通郵電、工程建設、商業服務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致力于質量管理、質量創新事業的組織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群眾性科學技術團體;是政府推動質量管理、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是廣泛聯系行業、企業、科研院校及廣大質量工作者的紐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開展全省性的質量推進活動,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堅持服務立會,為組織、個人提升競爭力和能力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受青海省民政廳的登記管理,同時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每年3月至5月參加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協會重大活動及時報告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位于: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海湖新區五四西路7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提高質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宣傳提高質量的重大意義。
(二)積極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質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議,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服務;根據國家質量工作方針,組織開展全省性的質量宣傳和推進活動;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組織推動并指導全省開展群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幫助企業質量管理小組提高質量創新活動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為會員和社會其他組織提供有效的質量管理技術和方法的培訓、咨詢服務;提供質量、環境、職業安全和衛生等管理體系標準的培訓、咨詢服務。
(五)組織各方面力量,為企業、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質量管理技術。并按照國家認證認可管理法規,開展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其他管理體系的認證咨詢審核業務。
(六)組織實施用戶滿意工程,推進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對企業產品及服務質量開展多種方式的社會監督和用戶評價。反映用戶要求,維護用戶利益,交流為用戶服務的經驗。
(七)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利,表彰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對全
省行業、地方質協進行聯絡、指導和協調。
(八)開展學術交流。加強同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科學工作者的聯系和協作,交流成果。編輯、出版質量管理書籍和期刊,宣傳國家關于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現代質量科學技術和質量文化;為廣大會員和質量工作者提供質量理論和實踐的交流平臺。
第七條 本團體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團體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工作人員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團體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團體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團體和會員利益;
(五)本團體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3、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履行會員義務,積極貫徹國家質量方針,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方面取得較好成效的工業、工程建設、交通郵電、商業服務等工業、商業和科研、教學、情報、檢測、標準化等企事業單位。
5、依法登記的全省(州、市、縣)企事業單位、技術機構、行業組織,凡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經批準后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準后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1、對質量管理科學(先進質量管理工具、方法、模式)
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改進成果,并取得較突出成績者;
2、多年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
3、熱心于質量工作的領導干部、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教學人員、新聞工作者及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團體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根據情況及時調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查閱本團體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原則上每年繳納一次;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質量公益事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完成委托承辦的工作;
(八)自愿資助本團體的活動經費;
(九)接受會員評議,遵守評議章程,執行評議結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團體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單位會員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個人會員被公示有失信行為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團體收回其會員證,書面通知該會員并及時在本團體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團體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前1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
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少于7人,且為奇數。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團體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會,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本團體工作;
(三)在質量(品牌)及相關領域有較大成就和貢獻的會員。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為非專職時,由專職的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
(三)社會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理事會可以聘請在質量管理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政府有關負責人及有聲望的專家、學者兼任本團體的名譽職務。
(七)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如專職的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專職聘任,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連選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四)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對社會團體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團體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本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等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標準不得超過4級,不得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會費標準如下:
(一)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 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團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團體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團體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團體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團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專人保管。公章由秘書處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財務章由會計保管,會員鋼印由秘書處保管。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主要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選配黨組織負責人要征求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意見,解聘黨組織負責人應征求上級黨組織意見;黨務工作者職務變動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人員與黨組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支持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本團體管理層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黨組織對本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和“三重一大”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19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